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6-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56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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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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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申请减免中国残联所属单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残联函〔2006〕45号)。经研究,通知如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华夏出版社、康艺音像出版社、华夏书画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全国残疾人用品开发供应总站经营部、中国残疾人特殊艺术指导中心(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和中国盲文出版社等7家企业、事业单位,在2005年度和2006年度可比照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请你局按照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定,核实上述7家企业、事业单位2005年度和2006年度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对达到福利企业减半征收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比例的,可予批准其享受福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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