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6-07-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6〕67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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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州市大亚湾天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自2007年3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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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3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市大亚湾天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1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惠州市大亚湾天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是1998年在惠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TDM精密数控机床及有关配套设备制造,其主导产品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数控钻床”(序号:84592100)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目的规定,同意惠州市大亚湾天马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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