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2-25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3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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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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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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