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3-15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6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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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2、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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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2、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一、除外贸企业外,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均应依据本办法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中含有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


外贸企业的已征税款的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已征税款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额。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已征税款:


已征税款=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


三、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


(一)存货中的外购的原材料、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以下简称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二)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动力和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四、实际采购成本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原实行“购进扣税法”但未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其实际采购成本为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采购成本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计算扣除税金部分后的余额。


(二)原交纳产品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按定期定率办法交纳增值税的工业企业,其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其产成品、在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

(三)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的,以实际进货原价为实际采购成本;采用销价核算的,以“库存商品”金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金额后的余额为实际采购成本。


(四)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适用不同扣除率的,应按适用的不同扣除率分别计算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五、企业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确定的免税货物,或者兼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在计算出全部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

六、扣除率规定如下:


(一)外购农业产品扣除率为10%;


(二)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


七、按以上规定计算的已征税款,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从存货所在的会计科目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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