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4-11
发文字号:
〔94〕财税字第1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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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失效。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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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抄报:国务院。


抄送:电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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