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4-12
发文字号:
财税〔1994〕1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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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2.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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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2.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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