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8-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4〕46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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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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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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