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5-03-17
发文字号:
财监字〔1995〕2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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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铸锻件产品和猪皮制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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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来电询问其退税审批工作由哪个部门办理。经研究,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精神,铸锻件产品和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增值税返还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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