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4-0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14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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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企业发展,加强财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中国东北电力集团1996、1997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即该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共计90户,仍由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在沈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的其他成员企业和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附件:


东北电力集团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成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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