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4-30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20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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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浙江、四川、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上海、天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中化集团的发展,加强该集团的凝聚力,经研究决定,现对中化集团所属企业在1996、1997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化集团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25户(名单附后)由核心企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化集团所属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化集团合并纳税成员名单


附件:


中化集团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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