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6-05-31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6〕31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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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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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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