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6-10
发文字号:
国税所函〔1996〕2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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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船舶检验局“九五”期间所得税政策的请示》船财字[1996]291号收悉。考虑到你局“八五”期间实行暂不行收企业所得税照顾政策以及我局与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统一规定尚未发布实施因素,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统一规定出台前,你局和所属分局先暂缓交纳企业所得税,待上述规定出台后,再明确你局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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