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11-1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11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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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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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是2004年在江苏省江阴市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新型合金材料,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第三类第十四条第3项(H03140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生产”范围。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比例为90%.为扩大生产规模该公司于2006、2007年先后两次增资,至2007年3月外方实际到位资金达4050万美元。


鉴于该公司外商投资达到三千万美元以上,且属于回收投资期长的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从2007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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