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6-08-12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6〕48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税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北京、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振华司财[1996]41号)。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的法规,并考虑到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在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万元,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