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1-01
发文字号:
财税〔1997〕1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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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冶有色金属工业公司进口铜精矿所含金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要求解决大冶有色公司进口铜精矿所含金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函》(中色财价函字[1996]73号),文中称连云港海关要对其所属大冶有色金属工业公司1996年进口的铜精矿中所含金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与国内有关政策不一致,要求免征铜精矿所含金银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研究,考虑到国内对生产金银给予免税,对铜精矿按照剔除所含金银比例以后的数额征税。为统一税收政策,同意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进口铜精矿所含金银进口环节增值税。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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