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4-12-10
发文字号:
财税〔2004〕18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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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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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文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田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福田牌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和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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