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1-18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5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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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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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13号)和《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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