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7-07-11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7〕44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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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7]231号)收悉。关于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0号)法规,对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中国抽纱进出口公司作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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