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2-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5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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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自2008年01月0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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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01月0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云南、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附件: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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