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西藏自治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相关规定,现对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与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三、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