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4-2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26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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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2.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3.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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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2.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3.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根据机构改革的新情况,为加强税收管理,现对邮电通信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原邮电部直属邮政、通信企业1998年度由国家邮政局、中国电信公司(总局)分别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从1999年度起,电信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规定。


各省邮电管理局、地(市)、县级邮电管理局所属的工业、供销等企业,从1998年度起,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原邮电部所属其他企业,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85号)规定执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原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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