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8-09-25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8〕57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能否免税的请示》收悉。该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生产叉车,销售给国内有免税进口设备额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其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上述产品销售方式能否视同产品出口给予免税问题,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以“以产顶进”方式并有完备报关手续销售的产品视同出口,在1998年底以前给予免税照顾。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