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9-12-04
发文字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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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1、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2、本法规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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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2、本法规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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