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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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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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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345.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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