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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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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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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15.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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