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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6-1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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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额如何确定?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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