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8-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89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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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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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港澳入境车辆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1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来文所称在深圳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对进入内地行驶并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机动车,无法在深圳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同意你局意见。即上述车辆由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也可以按照有利于税源控管的原则,在上述车辆进入内地时委托有关部门代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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