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7-20
发文字号:
财税〔2000〕2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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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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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2号)。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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