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0-08-2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0〕64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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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总局意见,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欠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函》(财税字[1998]156号)的精神办理,不再追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1997年度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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