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02-22
发文字号:
财税〔2001〕22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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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天津市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由我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请示》(津国税所[2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法规精神,同时自2001年度起,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企业等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上浮20%,即: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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