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1-04-09
发文字号:
财税〔2001〕48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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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1.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2.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一期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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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2.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一期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秦山核电站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十五”期间,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逐年递减政策,返还比例每年减少5%。即: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5%;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0%;从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75%。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4号文件的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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