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分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精神,现就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停征农村教育费附加和调整教育费附加费率等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
停止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2]349号)等规定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政策。
二、关于教育费附加
(一)取消对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38号)规定,不附征教育费附加。
三、关于地方教育附加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地点和征缴期限与“三税”的规定一致,征收方式与现行的纳税方式一致,对实行网上纳税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凭证使用“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统一划入国库。
(四)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下政策: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3、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按照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4、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5、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
6、对办理代开发票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使广大缴费单位和个人了解政策调整的有关内容,以保证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停征和教育费附加费率的调整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
五、以上政策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开始执行。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对已按老办法申报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可结合各自实际,选择以下办法办理调整清算:
(一)在7月份征期申报缴纳一次性进行调整清算,对缴纳不足部分应予补足;超过应纳部分的,抵扣7月份应缴费款,抵扣不完的,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留下期抵扣或退还缴费人。
(二)在2006年度地方税费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