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04-29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32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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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继续实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办法的请示》(开行发[2001]68号)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我行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农发行函字[2001]47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总行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附件:


1.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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