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0-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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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事项名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办理材料】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在全国、省内、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12366电子税务局办事指南——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2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业务。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纳税人未准确填报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将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等事项的办理。


9.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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