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9-02
发文字号:
国烟计〔1998〕68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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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坚决制止低价倾销卷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近年来,有些企业为挤占市场,促进销售,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降价倾销。主要表现:


一是个别企业不按国家局颁布的《卷烟定价规范》(国烟计〔1998〕372号)要求定价,造成部分产品的出厂价格远低于正常规范的定价标准,依法纳税后必定严重亏损;


二是有些实行包税制的地方烟厂,不按国家规定的正常税率纳税,低价销售,与计划内烟厂形成不公平竞争;


三是有些企业以所谓"样品烟"抵价,实际是违反国家"限产、压库、促销"政策,变相瞒产超产、降价销售;


四是商业环节"吃"回扣,出现违反市场原则的不正常销售现象,同时助长了腐败现象滋生;


五是调拨价格不能保持相对稳定,个别企业不择手段地排挤对手,调价频繁。为了坚决制止低价倾销卷烟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行业经济效益稳定增长,现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各卷烟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必须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凡有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行为的必须立即纠正。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含地方烟厂)的产品定价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违反《卷烟定价规范》制定的各类价格要限期整改,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治理。


二、为确保卷烟产品的产销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现存计划外烟厂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函〔1991〕51号)的规定,地方烟厂生产的卷烟产品"实行地产地销",严禁跨省销售。各省级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杜绝地方烟厂的产品跨省销售,亦不准商业企业销售省外地方烟厂的产品。


三、为了制止降价倾销,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根据本省卷烟销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卷烟最低限价办法。已经实行最低限价的省份,要认真落实并进一步完善。在实行最低限价工作中各地要特别注意:


一是严格执行《价格法》和价格政策,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二是最低限价要适度,要充分考虑市场的接受程度,做到切实可行;


三是要把限价工作和加强市场专卖管理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假冒、走私卷烟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严禁以限价为名搞地区封锁,不准对省外烟制定歧视性价格政策。


四、规范经营行为,不准以送样品烟为名,增产增销,禁止各种形式的给"回扣"促销手段   。各企业要制定"样品烟"管理办法,不准将"样品烟"转为商品销售。


五、卷烟产品实行的是国家指导下的企业定价。卷烟工业或商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卷烟定价规范》。为便于卷烟工业企业掌握定价标准,国家局将根据卷烟产品一般实际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和各项税费情况,分时期分别制定公布醋纤丝束嘴棒和丙纤丝束嘴棒全包装、硬盒包装卷烟产品最低单箱出厂价格;其它包装类型产品比照上述价格由各省级局根据本省情况自行掌握。


六、卷烟产品的出厂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必须顺价销售,不得倒挂。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及其各卷烟工商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国家局在近期将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卷烟定价规范》的卷烟产品,将停止其在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交易;对存在严重降价倾销行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限产、压库、促销"   政策,瞒产超产或违反地方烟厂产品"实行地产地销"规定的单位将实施核减卷烟生产计划等经济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凡了解有违反上述规定详情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国家局举报,举报电话(010)63605650。请各省级局将对所属企业产品定价进行检查整改的情况和实施最低限价工作情况于12月30日前报告国家局发展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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