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9-02
发文字号:
国烟专〔1998〕60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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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禁止卷烟生产企业与行业外单位及个人联合开发卷烟牌号包销卷烟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近期以来,有些卷烟生产企业擅自与行业外的单位、个人联合开发卷烟牌号、包销卷烟产品   ,致使大量卷烟流入不法经营渠道,严重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卷烟生产、经营的管理规定,扰乱了卷烟正常流通秩序,危害烟草专卖制度,造成极坏影响。为维护烟草专卖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卷烟生产企业与行业外单位、个人联合开发卷烟牌号;严禁将任何牌号的卷烟交由行业外单位、个人包销。


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对卷烟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发现有与行业外单位、个人联合开发卷烟牌号、包销卷烟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卷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生产和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卷烟。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加强对卷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护卷烟的合法生产和销售,坚决制止卷烟的违法生产和销售,维护卷烟正常生产、流通秩序,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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