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7-02-1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20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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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稽核工作管理,提高稽核比对效率,总局开发了省局数据集中模式的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将于2007年3月起投入试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系统特点


(一)采集、比对级次减少。将原两级数据采集、三级发票比对的管理模式改为省局数据提取、总局和省局税务机关两级发票比对的管理模式,取消省局以下税务机关数据采集比对环节。


(二)比对时间缩短,由按月比对改为总局、省局按日比对。


(三)系统功能更加自动化,操作更加简便。数据提取、清分、比对、上传、下发等工作由系统自动完成,避免人工操作失误。


二、系统数据处理流程


(一)省局稽核系统每日自动完成下列工作:


1.从同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取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失控发票数据;


2.对存根联、抵扣联数据进行清分;


3.向总局上传异地存根联发票数据、异地抵扣联发票数据、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和失控发票数据;


4.对购销双方均为本地的专用发票进行比对。


(二)每月14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省局税务机关统计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三)省局稽核系统每日自动接收总局下发的相符发票、不符发票、缺联发票、属于作废发票和重号发票等稽核结果数据。


(四)每月16日省局税务机关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


(五)总局稽核系统每日自动对各省上传的数据进行提取和比对。


(六)每月15日总局稽核系统自动统计《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


三、系统运行后相关部门职责


(一)省局税务机关应配备专岗,每月14日通过人工操作统计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每月16日通过人工操作统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比对情况统计表》。


(二)省局及省局以下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应按日检查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抵扣联数据、失控发票数据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数据采集情况,发现漏采等问题应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三)省局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应配备专岗,负责监控稽核系统运行的有关进程以及省局与总局之间数据传输情况,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系统运行的准备工作


各地要在2007年2月25日前做好系统的环境准备工作,总局将安排软件开发商(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人员2月27日前赴各省,负责软件的安装调试、数据迁移以及辅导业务和技术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使用操作,3月8日前开通试运行系统。


五、系统试运行期间仍然使用原稽核系统产生的稽核结果


在6.0版系统试运行期间,原专用发票稽核系统(5.4版)继续运行。对各地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两个系统同时进行处理,但只使用5.4版系统产生的稽核结果。待6.0版系统正式投入运行,5.4版系统将停止使用。


六、请各地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试运行有关情况书面上报总局信息中心、流转税管理司各一份。


联系人:总局信息中心


王传亮010-63417634


总局流转税管理司袁达海010-634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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