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5-09-02
发文字号:
国烟计〔1998〕37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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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产品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卷烟定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卷烟定价规范


卷烟定价规范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卷烟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暂行办法》(国烟法〔1998〕108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范。


一、定价机构 卷烟工商企业应成立卷烟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负责定价工作。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及计划、物价、销售、财务、市场信息等部门的负责人员组成。


二、定价要求


(一)卷烟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出厂价和调拨价在6个月内不得调整,批发价在一周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卷烟工商企业应根据"暂行办法"的原则规定,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及程序,严格按照定价制度及程序进行工作。严禁个人随意定价。


(三)卷烟商业企业在遇有市场重大变化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对批发价的小幅度上浮,县级以上烟草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但事后必须向同级定价委员会(或定价小组)汇报,并补办调价手续。


三、定价原则


(一)工业环节


1.制定卷烟出厂价格应保证各类卷烟获得合理利润。开发、生产新牌号卷烟应本着"少牌号、多规格"的原则从严控制,并不得再出亏损产品。


2.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基础价的卷烟牌号,其出厂价不得低于计税基础价。


3.制定卷烟出厂价应兼顾商业环节利益。出厂价不得高于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也不得过多的低于调拨价。


(二)商业环节


1.制定调拨价和批发价应根据市场行情,考虑进货成本和合理费用,保证经营环节获得适当利润。不得亏损经营。


2.注意培育市场,选准价位,避免价格大起大落。严禁低价竞销。


3.定价中不得出现任何价格歧视行为。


4.不得采取组合、搭配方式销售卷烟。


四、国家局对部分重点牌号卷烟价格进行监控管理


(一)为调控卷烟价格的总体水平,国家局确定一批在全国市场有重要影响的骨干牌号卷烟,对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全国卷烟市场价格的稳定。


(二)国家局监控管理价格的卷烟牌号,其出厂价和调拨价的调整及新规格产品出厂价和调拨价的制定,应事先报国家局同意后,方能正式执行。


(三)国家局直接在上述牌号的主销区建立信息网络,关注这些牌号的市场和价格变动情况,随时监控并及时向产区反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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