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1-12-12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1〕166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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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税务局:


你局川税发[1991]362号《关于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目前,随着我国商品、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部门、各地区创办的各种批发市场相继建立,发展很快。一些地区也不断地要求对市场上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此,我们认为,印花税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规范性,如按照合同的书立场所(如某一省、市的市场)确定其征免,必然给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而且,印花税的负担轻,无论其征、免都不会对市场的建立和发育有大的影响。不宜再另外给予免税的照顾。


因此,我们意见,对成都肉类产品批发市场上所签的合同仍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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