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12-05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4〕1321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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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4]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香港旅游发展局主要从事旅游宣传、咨询、联络等非营利性活动,香港税务局已证明其在港属于免税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经审核,同意对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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