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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5-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阜阳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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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切实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实现“宽进严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与国家法律规定相适应,以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为基本准则,做到合法、合规、合理、合情;


(二)要与行政审批改革相适应,应减必减、该放就放,杜绝行政权力不恰当干预,最大限度保证经营主体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便利性;


(三)要与行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综合考虑零售终端建设、物流配送、专卖管理、客户服务等因素,着眼阜阳烟草市场中长期发展,注重总体谋划和顶层设计,营造公开透明的准入环境和开放有序的卷烟流通渠道;科学合理布局,循序渐进优化;


(四)要与履行社会责任相适应,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有效解决城乡持证失衡问题,消除零售点布局的空白村、空白街,满足消费、扶持弱势、促进就业、激发活力,树立阜阳烟草惠民生、有担当、负责任的行业形象。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的经营场所条件、间距和数量要求:


(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有与住所相独立且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食杂店经营业态的,间距不少于50米;主要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交电、药品及医药器械、文化用品、邮电通讯、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戏厅、彩票销售、服装、洗涤、水产品、农具、房屋中介或美容美发足浴等与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具备卷烟陈列设施,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茶楼、咖啡厅、洗浴中心、棋牌活动中心、网咖等因经营需要且有烟草制品陈列柜台的,设置1个零售点;


(四)集镇街道按照50米间距;


(五)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50 户以下设置1 个,每超过50 户可增设1 个;


(六)交通通达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居民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100 户以下可设置1 个零售点,每超过100 户可增设1 个;


(八)各火(汽)车站候车厅、码头、风景旅游区和大专以上高等院校综合服务区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九)综合性商品集贸市场、产业园,按照摊位(门面)总数的1%进行设置;


(十)各高速公路服务区根据实际情况,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第四条  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数量限制的情形:


(一)城区内(含各县市区)沿街、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的烟酒商店、超市、商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


(二)繁华路段食杂店、便利店;


(三)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四)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烈属、低保户、孤寡老人等)和自主创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复员退伍军人。


第五条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中小学校内及学校开放式出入口间距不满50米的;


(三)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临时建筑物、集贸市场内的活动摊位(摊点)等不固定的场所;


(五)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


(六)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六条  加油站便利店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  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应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如符合办证要求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八条  “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中小学校与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以经营场所(中小学校)的最近两个可通行的门边开始测量。通道中如遇固定障碍物,以距离固定障碍物边缘切线垂直方向30公分为测量点。道路黄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公分为测量点。


第九条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有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互不干扰。“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的位置结构相对固定,其地理位置、物理结构不可随意移动和改变。经营场所内相通的配套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如办公室、财务室、机房、会客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经营场所内商品的仓储场所应视为经营场所的一部分,但不计算在经营面积内。


第十条  “食杂店”以销售烟、酒、饮料、休闲食品及日杂货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多位于各种居民区内或传统商业区内以及农村地区,一般无管理信息系统或具备初级信息管理系统,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以内,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的零售业态。


第十一条  “便利店”是指销售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日用小百货等,有品牌形象、采取自选销售方式,结算在收银处统一进行,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采取单体或连锁经营方式的零售业态。


第十二条  “繁华路段”由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实际界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三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市卷烟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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