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海南、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关于1997年度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向中化集团成员企业收取集团管理费的请示》([1997]中化计财字第06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9025,61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