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9-05-13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26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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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发出后,总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并已放置在广域网上。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中(财税字[1999]23号)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另外,有关地区反映,已下发的退税率文库中对废丝、锚链这两个商品的退税率确定不够准确。针对这些情况,我局对已下发的1999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并放置在总局广域网服务器上,请你们及时领取并依照此文库办理出口退税。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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