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9-06-10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41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山东、海南、上海、湖北、云南、江西、黑龙江、河北、江苏、吉林、天津、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中垦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试点企业集团,为了支持该集团的发展,根据中垦集团申请和有关税收法规,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垦集团全资控股的64家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在1999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垦集团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垦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垦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docx中垦集团汇总纳税企业名单.docx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