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9-06-29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9〕44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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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据你局反映,财政部以《关于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财务计划指标的批复》(财债字[1999]52号)第四条法规,对交通银行1999年度“核定利润计划22亿元。上交所得税7.26亿元,请按季预缴”,对此,你局要求明确对该行的所得税的计划和管理问题。经商财政部,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责,国有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由税务部门负责下达,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管理下达的财务指标,不能作为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请你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规,加强对交通银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据实及时将应缴所得税款征收入库,不受有关部门对企业批复财务计划的限制。


抄送: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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