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7-22
发文字号:
国烟计〔2022〕9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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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2022年7月22日


(主动公开)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审批管理。


本办法所称审批机关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三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总产量计划,确有必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


第四条  省级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企业产销形势变化、品牌发展需要等情况,按程序向审批机关提出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


第五条  申请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  提出申请的省级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等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概况;


(二)年度总产量计划执行情况;


(三)市场需求情况;


(四)需增加年度总产量计划数量及提出申请的具体理由;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企业申请需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议同意的,应附相关决议文件。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企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能当场更正的,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审批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具有法定效力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根据以下条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烟草控制的有关要求;


(三)是否符合烟草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四)是否符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


(五)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和烟草行业整体产销形势。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以下简称批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对审批机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批准决定的有效期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至当年年底。


申请企业在批准决定有效期内因故不能或不能足额执行生产计划的,应向审批机关书面报备并说明原因。


批准决定有效期结束后,申请企业未执行的生产计划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对于未取得批准决定而擅自生产的,以及未按照批准决定的要求进行生产的企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完成的产量抵扣下年度总产量计划,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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