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5-22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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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2日


附件:


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1

注:“以上”均不含本数,“以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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