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1-07-3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1〕59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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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实行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28)和《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报告》(川地税发[200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四川长虹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该集团所属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多产品、大集团的营销模式和体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若干家销售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凡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四川省绵阳市由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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