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04-24
发文字号:
汇发〔2023〕10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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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便利银行、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申报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汇发〔2019〕25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


2.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修订对照表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修订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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