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8-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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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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